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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或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4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市内六区环卫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津政令1号),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餐饮废弃物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按照生活废弃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餐饮废弃物管理,是指对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二)对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三)对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
第五条 本市餐饮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下列运行方式和措施:
(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饮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
(二)全程监管,即餐饮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
(三)集中收运,即餐饮废弃物由专业服务企业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
(四)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要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统一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
(五)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饮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饮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
(六)市场化运作,即对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即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负责全市餐饮废弃物的行业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市餐饮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协调本市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三)对本市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实施全程监控,进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对本市餐饮废弃物处置场所建设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核算和监控餐饮废弃物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六)对产生餐饮废弃物的单位自行处置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实施监督管理;
(七)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
(八)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饮废弃物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九)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十)受理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起草关于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
(十二)对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单位的运行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三)指导、推动餐饮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并做好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十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违反餐饮废弃物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申报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进行登记、复核、确认,并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
(二)对产生餐饮废弃物的单位自行收运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确认;
(三)对随意收集、运输、倾倒和处置餐饮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四)指导、督察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餐饮废弃物收运、处置加强日常监管。
第八条 在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宣传法规知识和科学治理餐饮废弃物的常识,倡导资源化利用和文明节约饮食,减少餐饮废弃物产生量。

第二章 招标投标与行政许可

第九条 确定从事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全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从事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投标竞争。
申请从事餐饮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条件,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投标竞争。
第十一条 招标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二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根据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三十日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进行公开开标,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颁发《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经营许可证》或《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经营许可证》,并将招投标结果和行政许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与从事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项目的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
第十九条 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和场所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二)将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四)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五)不得刁难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第二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下列法定程序:
(一)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二)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或最迟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送达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四)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听证权利;
(五)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六)颁发许可证,或送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许可岗位应当遵守下列内部工作流程:
(一) 受理申请,并确定承办人员;
(二) 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记录后签字;
(四)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
(五)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六)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如涉及重大许可项目的决定,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七)经领导批准后,制作填写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
(八)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索要送达回执;
(九)按要求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统计与分析;
(十一)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管,指定专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社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要求,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属区域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餐饮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做好餐饮废弃物台帐记录;

(二)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餐饮废弃物处理费;
(三)存放、收集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方式,设置存放餐饮废弃物的容器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规格型号应与餐饮废弃物专用车辆相匹配,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五)凡自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向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凡自行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六)、(八)项的条件,并报经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七)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八)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须与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向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十)餐饮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混同存放。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餐饮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二)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运输,必须使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撒落、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车辆,并在车身前后或两侧标注“天津生活废弃物清运专用车”字样;
(三)餐饮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无明显污点、污痕、油渍、油迹;
(四)餐饮废弃物收运作业,应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五)收运餐饮废弃物时,应当维护餐饮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的环境整洁;
(六)将餐饮废弃物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饮废弃物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饮废弃物;
(七)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制度,对突发泄漏的餐饮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干净,避免污染环境;
(八)遇有餐饮废弃物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餐饮废弃物时,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餐饮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九)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饮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运行和餐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作业;
(三)处理餐饮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制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六)对餐饮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报告上月接纳的餐饮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
(七)安装除臭装置,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无害化处置,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八)计量称重系统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其计量软件系统按相关规定,由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统一维护,不得自行随意更改;
(九)计量磅秤每年必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三十条 对采取措施降低餐饮废弃物产生量的单位实行奖励制度。凡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公布其名单,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对违反餐饮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单位,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饮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餐饮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和《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五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执法督察工作,督促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餐饮废弃物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部门共同查处违法案件。
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应当事先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制定具体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安排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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