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垃圾能源化利用的相关修正条款,从而使可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与循环经济政策(Circular Economy)保持一致。
修正条款要求欧盟成员国确保其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包括补贴计划)充分遵循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同时还规定成员国应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履行垃圾分类收集义务。若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则应取消对垃圾焚烧的可再生能源补贴。
图: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
“尽管有几项修正条款被削弱,但欧洲议会成功地保证了垃圾分类与回收的优先地位,来与欧盟垃圾管理政策保持一致”,欧洲零废弃(Zero Waste Europe)发展与政策协调员雅尼·瓦克(Janek Vahk)说。雅尼克补充说:“欧洲议会还要求成员国避免支持那些违反了这些义务的计划。”
然而,令欧洲零废弃担忧的是,修正条款豁免了来源于不可再生的固废(如塑料)的运输燃料。根据条款内容,成员国可要求燃料供应商在欧盟市场上供应最低比例的塑料质燃料,以达到运输行业强制的“可再生能源燃料”目标。
“这样的要求既不符合欧盟塑料战略(EU Plastics Strategy)和循环经济一揽子计划(Circular Economy Package)的战略目标,也危及了那些为减少欧洲塑料污染做出的努力,并且也不利于塑料的回收利用”,雅尼克说。 “如果塑料被用来转化为燃料,那么重新设计那些目前来说很难回收的塑料的动机就没有了”,他补充说。
欧洲零废弃呼吁成员国立即行动起来,不给塑料燃料提供任何支持,以确保遵守欧盟法例。
附:最终通过的文案
第 3(2a) 条 - 成员国应确保其国家政策(包括本指令第 25 条规定的义务和补贴计划)的设计充分遵循了指令 2008/98/EC 第 4 条规定的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从而避免对原材料市场造成不应有的扭曲影响。
如未履行指令2008/98 / EC中规定的垃圾分类收集义务,成员国不得对垃圾焚烧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给予任何支持。
第 2(ff) 条 - “再生碳燃料”系指由不适用指令 2008/98/EC 第 4 条的材料回收规定的不可再生的液体或固体废弃物流生产出的液体和气体燃料,和工业装置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且非有意的来自于不可再生的源头的废弃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气体和废气。
第 25(1) 条 - 为了让运输行业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主流化,按照成员国设定的指示性轨迹并按照本条款所述的方法计算,到2030年,每个成员国需要求燃料供应商确保其供应给运输行业的可再生能源燃料至少占最终消耗的燃料的 14%。成员国可决定是否把再生碳燃料纳入这最低份额中。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各成员国需考虑本国技术的成熟度和成本问题,豁免或区分不同的燃料供应商和能源承运人。
在计算第一项时,还应考虑那些用于生产传统燃料的中间产品的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
前情提要:
2017年10月23日,ENVI (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投票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修订法案。
2017年11月28日),ITRE(欧洲议会工业、研发和能源委员会)通过了环境委员会提出的第88条修正条款:取消了对混合生活垃圾焚烧的可再生能源补贴。
2018年1月19日,欧洲议会投票取消混合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补贴。